屋宇署違背終審法院 閉門自證署長無僭建/文﹕李先知


文章日期:2011年6月9日

【明報專訊】屋宇署長區載佳把家居的露台用玻璃窗圍封,令原本在室外的露台變成跟室內面積一樣,遭傳媒質疑有僭建。屋宇署長說這不是僭建,因為不涉及樓宇結構,而且窗戶可開關,符合建築物通風、採光等要求,按法例屬於「豁免工程」,即毋須入則向屋宇署申請許可的工程,是合法改建,不是非法僭建。屋宇署職員巡視後,確認署長對法例的理解正確。昨天,發展局長林鄭月娥立法會上也特地為區載佳「平反」,強調他沒有僭建。

筆者不懷疑區載佳和林鄭月娥都是按一貫的屋宇署執法準則來做判斷和發言,動機良好,真誠無訛,問題在於,對《建築物條例》內有關「豁免工程」一詞應如何詮釋,屋宇署長和發展局長是權威人士嗎?當然不是,只有法院才是權威。法院有就這課題做過裁決嗎?答案是有,而且不是一般法院,而是最權威的終審法院。在屋宇署長發表家居無僭建論後,有法律界和工程界人士先後向筆者反映,屋宇署長的理解明顯不符合終審法院在2007年2月就「信和集團訴恆隆集團」一案所做的裁決。

筆者翻查這宗終院裁決,發現果然如此,終院的解釋推翻了屋宇署對豁免工程的一貫理解!在該案中,信和集團經梁振英測量師行介紹,於1996年12月簽約,向恆隆集團購買一個位於荃灣、有438個房間的興建中四星酒店項目,作價10.7億元。酒店於1998年中落成交付,信和沒有完成交易,質疑恆隆未有履行若干合約規定,恆隆告信和違約,雙方對簿公堂,官司打了近10年,打到終審法院才了斷。

這宗官司裏,恆隆在酒店的天台有一些偏離了原來圖則的加建物,包括一些石屎底座和吊柱,恆隆出示專業意見,認為這些加建物既非在建築物之內,亦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,對大廈的承托力和穩固性沒有影響,屬於豁免工程,屋宇署派人巡視過,也認同是小問題,可算豁免工程,信和不能以此質疑恆隆建築不符法例要求而「踢契」,這觀點獲上訴庭接納。

可是,終審法院認為,《建築物條例》的立法目的,是要求建築物的改動或加建,盡可能接受屋宇署的審核,以保障公眾安全,因此,「豁免工程」的定義應盡可能收窄。據此立法精神,終院認為「在建築物內」也包括暴露於日曬雨淋的天台,「涉建築物結構」則不限於觸動建築物結構的改動或加建,只要從廣義上與樓宇結構有點關連就可以了。因此,恆隆在天台上搭建了核准圖則所無的加建物,終院認為不是豁免工程,屬於違法僭建,哪怕違法的後果不會很嚴重,不至於被收回土地,始終是不符法例要求。

雖然該案恆隆敗訴的主因不是僭建,而是酒店工程延誤,但終院畢竟就豁免工程和僭建的定義作了權威的闡述,而這闡述與屋宇署對法例的理解是南轅北轍的,按照終院的理解,區載佳署長用玻璃窗把露台的頂部結構和底部結構連起來了,當然是「涉及樓宇結構」。

這宗官司轟動業界,屋宇署沒有可能不知道,如今4年多過去了,為什麼屋宇署仍拿舊的準則來向公眾解釋署長家居的加建屬於豁免工程?這種閉門造車自證清白的做法,是守法循規的政府應有的行為嗎?如果政府不認同終院的裁決,可以建議修訂《建築物條例》,但在修例完成之前,終審法院的意見就是法律,屋宇署長和發展局長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!

李先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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